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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消息 回款政策来了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18 15:58:23
8月17日,河南省医保局印发《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内容指出将进一步降低我省医药耗材价格;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探索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

在执行上,将逐步扩大采购范围,按照“省级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要确保质量、确保供应、确保使用、确保回款。

在确保回款上,医保局指出将实行基金预付,确保回款。实行医疗机构与企业结算中选品种货款的地区,要建立医保基金预付制度。

(截图来源:医保局网站)

从医保统筹基金中按照不低于中选品种合同约定采购总金额的5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货款的周转资金,专款专用。

采购量完成后,仍应继续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并保证及时回款。医疗机构作为回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要按合同约定及时与中选企业结算,从收货验收到支付结算款不得超过30天。

同时,医保局还强调,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中选品种货款的试点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按时回款,并做好企业直接结算与医疗机构费用结算的衔接,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禁止分批结款

8月14日,贵州省医保局、卫健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办法适用于在采购平台进行的药品、医用耗材等医药采购行为。医疗机构采购货款,按照“平台采购、网上支付、集中监管”原则,实行统一结算。

内容指出,为保证回款,将实行周转金制度。周转金额度为为上年度月均拨付医保基金的50%,其中药品和医用耗材分别为月均拨付医保基金30%、20%。

实行医保经办机构与供应商直接结算方式的市(州),由医保经办机构每月将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给结算专户医疗机构子账户,采购平台结算专户将采购货款及时支付给供应商子账户。

这意味着,通过第三方监管平台,耗材结款流程将得到保证。

在回款的期限方面,采购货款划拨到账时间,医疗机构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确认入库的次日开始计算,不得超过30天。

医疗机构应在付款期限内将货款足额支付至医疗机构子账户,不支持一笔订单分批支付,在此做法之下,医院分批结款将得到禁止,

若超过30天未拨付采购货款的医疗机构,卫健委将约谈其负责人,对无故拖延采购货款拨付的医疗机构,责令其及时足额支付,并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对于超过60天以上仍未支付采购货款的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将暂时停拨医保费用,对因经办机构拖延拨付医保资金的进行约谈、通报并追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国务院:货款不能欠!

8月6日,国务院官网发布《中小企业这笔钱,国务院说不能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国务院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文末附图文解读,以及企业规模自测方式)。

《条例》对付款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条例》还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条例》强调禁止变相拖欠货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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